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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維:從利益主張到權利訴求
      發布時間: 2022/11/24日    【字體:
      作者:張志銘
      關鍵詞:  法治思維;權利;利益;權益;利益主張;權利訴求  
       
       
      內容提要:法治思維要求社會生活主體按照法治的要求去認識、分析和解決問題,法治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國家治理中的一切事務,故而法治思維最為簡約的定義是思維主體按照法律的規定認識、分析和解決問題。以一種簡約但不簡單的立場認識法治思維應基于日常生活實踐,從權利概念入手,辨析利益與權利,并動態展示從利益主張到權利訴求的進程。利益是權利的基礎,利益轉化為權利應經過利益識別、利益正當性證明和利益被權威認可三個步驟,以此為基礎,從利益主張中轉化生成權利訴求的過程包括應予識別的四個環節,即主張利益、主張正當的利益、主張明顯屬于權利的權益,以及主張可以或可能歸入權利的權益。
       
      引言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并在其中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應“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2012年11月8日,黨的十八大報告將“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構設之中。隨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分別在“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和“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兩個標題之下要求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要求黨員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在頂層制度設計的指引下,“法治思維”被逐漸寫入地方性文件,在部分地方性文件中,法治思維的運用主體不限于“領導干部”、“黨員干部”,而是包括兩者在內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全體工作人員”。同時,作為依法治國的必要條件之一,“法治思維”亦成為社會治理和法治實踐中的熱門詞匯,比如,把握法治思維的體系性內涵科學立法,運用法治思維處理信息化社會矛盾沖突和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運用法治思維應對突發事件、破解交通管理難題、建立食品安全司法監督機制和解決稅收行政爭議等等。
       
      顯然,法治思維的運用已經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先決條件之一,正確運用法治思維不僅能夠約束領導干部的行為,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目標,還能劃定社會治理方式創新的底線、判斷糾紛解決方案的恰當與否。因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之下,如何理解和運用法治思維成為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話題。
       
      一、法治思維的概念梳理
       
      理論研究認同法治思維是一種區別于人治思維的治國理念,并在此基礎上從規制權力、保護權利、遵守規則和依法裁判四個角度分析法治思維的概念。以權力規制為目標所展開的研究將公權力的行使者視為法治思維最主要的運用主體,所關注的問題是如何通過運用法治思維阻止權力的濫用,站在權利保護立場之上的論述將法治思維理解為多種思維方式的統一體,相關研究傾向于從不同的維度解讀法治思維的特性和內涵。與注重觀念養成的權力規制思維和權利保護思維略有不同的是,規則思維和法律思維更加關注法治思維對主體行為的影響,學者大多將法治思維看作是一種用于分析、思考和解決問題的工具,并在法治實踐的場景之中探討如何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具體事務,規則思維和法律思維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將法治思維的運用主體擴大至社會組織和公民個體,后者則側重于對法律職業技能的探討。
       
      權力規制視角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認為,法治思維的精髓是“根據法治理念,對‘依照法律進行治理’問題的系統思考”,運用法治思維的目標之一是消除“來自上面”和“來自下面”的兩種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其中,“來自上面”的問題關注如何“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來自下面”的問題包括如何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沖突等。相關學者認為,法治思維引導下的“法制”能夠有效抑制領導干部“無法無天”、“恣意妄斷”的行為,法治思維引導下的“法治”能夠實現“用法律的權威性”替代“領導的權威性”、用“法律的公正性”替代“領導的不可錯性”的目標。與此相似的研究認為,法治思維是“按照法治的原則來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一種基本觀念”,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消除“維穩型”、“強權型”等人治思維的過程。在權力規制思維相關的研究中,部分論述在定義法治思維的同時,也針對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養成和運用提出建議,比如,建議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堅持做到“六問”,以保持權力來源和權力行使的合法性,提倡領導干部樹立“國家權力來源的契約觀念”、“限制國家權力觀念”、“尊重個人自由觀念”和“執政黨守法觀念”。
       
      在權利保護思維相關的研究中,部分學者將法治思維看作是以合法性思維為基礎的復合型思維,比如,認為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而以公平正義為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是“合法性思維”、“程序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和“公平正義思維”的統一,或者將法治思維定義為“以合法性為出發點,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按照法律邏輯和法律價值觀思考問題的思維模式”,并建議領導干部在運用法治思維時保持權力法定、權利義務統一、重視程序和證據。另有部分研究以人權保護、程序公正、文明執法等關鍵詞揭示法治思維在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中的積極作用,比如,認為法治思維是“理性之治的思維”、“動態之治的思維”、“合法之治的思維”,從“憲法法律至上、倡導良法為治”、“尊重人權和自由、維護秩序和安全”、“依循職權法定、主張正當行權”、“要求公平對待、允許合理等差”、“堅持程序正當、注重實體正義”,以及“嚴格公正執法、自覺接受監督”等六個方面闡釋法治思維的內涵,或者認為法治思維是“底線思維”、“規則思維”、“權利思維”和“契約思維”的統一,并從權力規制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探討領導干部應如何運用法治思維,抑或從“堅持人民主權”、“切實保障人權”、“保障社會公平”、“遵循正當程序”、“平和文明執法”、“維護法制尊嚴和權威”等六個方面分析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
       
      認為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是規則思維的研究強調包括法律在內的多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有學者提出,法治思維作為規則思維的用意在于堅持“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和“恪守非人格化權威”,“普遍性優于特殊性”要求領導干部在運用法律解決問題時優先考慮普遍性,其次考慮特殊性,“恪守非人格化權威”禁止“權力的主體人格化”,以防止出現“公器私用、以權謀私”的現象。規則思維相關的部分研究將法治思維的運用主體擴大至社會組織和公民個體,有學者認為,運用法治思維進行社會管理實則是運用法律手段維持社會秩序、協調多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并建議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規則意識和契約意識,防止權利濫用和對權利的“超前消費”。也有學者直接提出規則思維的概念,即“以法律規則為基準,強調遵守規則、尊重規則、依據規則、運用規則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理性規范認識、分析、評判、推理和形成結論”,該學者認為,作為規則思維的法治思維不僅能夠提升公權力機關的社會治理能力,也能夠為公民理性思考利益主張和尋求權利救濟提供行為指引。
       
      與規則思維相似的另一種理論觀點是在方法論的層面將法治思維等同為法律思維,相關學者將法治思維解讀為“根據法律進行的思考和決斷”,認為法治思維是法律技術性規定在思維中的有約束力的表現。對此,部分研究在區分法治思維和法律思維的性質與功能的基礎上提出不同觀點,比如,有學者認為,法治思維具有系統性特點,除了涵蓋“法律關系思維”、“權利義務思維”、“正當程序思維”等法律思維模式之外,還包括法治實踐中所應遵循的“規則治理思維”,或者認為法治思維是“政治思維”、“戰略思維”、“治理思維”、“大眾思維”,而法律思維則是“司法思維”、“技術思維”、“裁判思維”和“職業思維”。
       
      在理論研究中,法治思維的運用主體從領導干部擴大至公民個體,所關注的問題不限于如何運用法治思維規范權力的行使,還包括如何運用法治思維開展社會治理和解決糾紛,研究視野隨之延伸至多元利益協調和權利救濟等場景之中。對現有的、主要的法治思維的概念進行梳理可以發現,由于主體立場、擬解決的問題和問題所處的場景的差別,不同學者剖析法治思維內涵和闡釋法治思維功能的角度有所不同,所形成的概念之間既有交叉和重疊之處,又存在明顯的差異與分歧。紛繁復雜的定義顯示出學界對法治思維的重視,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一種法治思維無法直接規范多種主體的行為,同一法律問題在不同法治思維的指導下或將生成互相排斥的結果,適用于一種實踐場景的法治思維在其它場域可能面臨失效的風險,這將造成公民在選擇時的無所適從和進退失據,因此,理論研究有必要對法治思維的概念進行化繁就簡,用簡約的風格為法治思維尋求一種具有理論和實踐穿透力的闡釋。
       
      二、法治思維的化繁就簡
       
      思維是人類認知事物和思考問題的方式,其重點在于看待事物的角度和路徑、解決問題的目的和方向,法治思維要求思維主體按照法治的要求去認識、分析和解決問題。對于“什么是法治”這一經典命題,學者的回答見仁見智,但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語境中,無論是追求規則之治的法治,還是強調法律至上的法治,抑或是崇尚良法善治的法治,其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都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國家治理中的一切事務,據此,法治思維最為簡約的定義是思維主體按照法律的規定認識、分析和解決問題。從形式上看,法律由權利和義務組成,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實則是調整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以及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過程,作為法律的組成要素,權利和義務與法律、法治之間具有天然的親和關系,這種親和關系使得法治思維的運用始終伴隨對權利義務的思考,以及對權利義務調整方案的追問。從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看,盡管二者是相伴相生的,但比較而言,權利處于主動地位,義務處于被動地位,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義務需要被某種權利所約束和支配,義務主體應按照權利主體的指示和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事,因此,在“權利是第一性的要素,義務是第二性的要素”的關系格局之中,權利成為法治思維的運行起點。
       
      伴隨中國法治環境的不斷充實,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隨之提高、行使權利和為權利而斗爭的愿望愈加明顯。在公共領域,公民通過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參與國家政治和公共事務的決策,與政府、社會組織等其它主體進行平等交流、訴求表達和協商對話,或者通過行使批評、建議權和申訴、控告、檢舉權監督權力主體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公民與其他社會主體在平等、自由協商的基礎上建立權利義務關系,通過達成或履行約定獲得經濟利益和精神滿足。在當前的法治實踐中,依舊存在以權利為起點,但與法律漸行漸遠,甚至脫離法治軌道的行為,比如,在互聯網上發表的言論直接侵害他人的名譽,未獲批準而進行集會活動,利用政府“維穩”心理和地方政府信訪工作的縫隙建立信訪產業鏈,將“上訪路”轉化為“致富路”,試圖激發公眾輿論和媒體報道以干擾法官裁判,并與司法機關進行對抗和“死磕”,為了實現特事特辦的要求,甚至做出“聲淚俱下的哭喊”、“牢騷滿腹的訴說”和“不分青紅皂白拍桌子、出言不遜”等戲劇化的行為。
       
      “以權利之名、行違法之實”的行為折射出公民權利觀念尚未成熟的現實,由于缺乏對權利范圍,以及利益和權利邊界的清晰認知,公民在表述、行使和救濟權利時,難免將利益等同為權利、以利益指代權利。與權利相比,利益的范圍更廣泛、形式更多樣、內容更個性,故而利益思維比法治思維更容易被接受、理解和運用,在利益思維的引導下,公民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礎不是權利而是利益,所提出的主張不是為了實現權利而是為了滿足利益,以權利為開端所展開的思考終將轉向對利益的爭奪。超出權利范圍的利益主張若被滿足,可能實現個案公平和短期的、小范圍的社會穩定,但卻將在全社會范圍內擠壓法治思維的運行空間,如若公民的個體需求被忽視、被壓制,則極有可能激化矛盾、衍生出極端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而與法治和法治思維漸行漸遠,故而法治思維的正確運用應排除利益思維的干擾、防止利益思維的誤導,其關鍵在于樹立公民正確的權利觀念,使其有能力區分利益與權利,并從利益主張中提煉出權利訴求。據此,本文認為,以一種簡約但不簡單的立場認識法治思維應基于日常生活實踐,從權利概念入手,辨析利益與權利,并動態展示從利益主張到權利訴求的進程。
       
      三、利益、權益、權利
       
      權利理論中對權利本質的認識大致包括“自由說(意志論)”、“利益說”、“力量說(能力說、資格說)”、“選擇說”、“規范說”、“手段說”、“過程說”和“價值說”,其中與利益最為相關的學說當屬“利益說”!袄嬲f”認為權利的本質是利益,法律設定權利的目的在于保護利益,權利主體也是利益主體,擁有權利的主體同時獲得某種實際利益。利益可以樸素地理解為人類的某種需要或愿望,人類生存、生活和發展所需之物,另外,也有學者將利益視為一種由“客觀規律的許可程度”、“社會環境和社會制度”所決定的“非常重要的生活資源”,資源的持有者能夠獲得好處,并實現某些愿望、滿足某些需求。
       
      利益是權利的基礎,但利益不能當然地成為權利,唯有“經過社會權衡、協調、界定而得到公認和一定保障應受分配”的正當利益才能被確認為權利。利益轉化為權利應經過利益識別、利益正當性證明和利益被權威認可三個步驟。其中,利益識別環節是利益轉化為權利的基礎步驟,包括利益主體識別和利益主張識別,需要回答兩個問題,即誰是適格的利益主體、利益主體的具體需求是什么。利益正當性證明環節是利益轉化為權利的關鍵步驟,判斷利益是否正當的標準是利益能否普及至所有公民,正當的利益應該是共性的,而不是個性的,應該是由全體公民所普遍享有的,而不是由某些個體所獨有的。在主體適格、正當性顯現后,利益進入被權威主體審視、評價的環節,具體表現為,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將利益納入法律之中,以權利的形式對其進行確認和分配。
       
      權益是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利益,可被視為“權利束”,一項權益可以對應多種權利。比如,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無過錯方權益,此處的“無過錯方權益”除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之外,還可能包括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的一方請求對方給予補償的權利、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請求對方給予適當幫助的權利,以及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權益與合法權益可做相同理解,由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組成,其中,權利是主體明確、具有正當性,且經過立法活動確認和命名的利益,其他合法權益與權利并列存在于法律之中,蘊含權利要件、法律原則或立法宗旨,名稱尚不具體、外延尚未明確,其功能在于承認和保護部分“漏列的權利”、“應(固)有權利”和“新生權利”等。由于權益具有流動性和不穩定性,故而為權益尋找匹配的權利不應僅限于權益所在的法律,還可以擴大至其它法律,甚至整個法律體系。比如,國家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出資人權益”,該權益可與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權利相對應,包括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以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三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等;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所規定的“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婚姻家庭權益”可分別借助著作權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權利而實現;數據安全法所保護的“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可能觸碰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所擁有的法人財產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民法典所規定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等。
       
      四、從利益主張到權利訴求:以司法為場景
       
      利益轉化為權利的過程包括利益識別、利益正當性證明、利益被權威認可三個步驟,以此為基礎,從利益主張中轉化生成權利訴求的過程包括應予識別的四個環節,即主張利益、主張正當的利益、主張明顯屬于權利的權益,以及主張可以或可能歸入權利的權益。主張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利益識別,主張正當的利益的關鍵在于揭示利益主張的正當性,主張明顯屬于權利的權益發生在利益被權威認可后,需要權利主體在“權利束”中尋找權利訴求的基礎,主張可以或可能歸入權利的權益則為其它合法權益的行使提供了可行性路徑。司法是獨立而中立的法庭針對案件爭議運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和適用法律,并做出權威性法律決定的活動,其中,運用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是裁判者理順爭訟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過程,解釋和適用法律的結果是生成權利義務的調整方案,法庭針對所爭之事(利)做出權威性法律決定實則是以一種權威的、確定的語言表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在司法過程中,公民因受到尊重而得以平等參與程序、充分交涉問題,并在公平、完整的程序中提出、證明和實現權利訴求,一個認真對待權利、公平界定權利的司法活動能夠為法治思維的運用提供充分的環境,因此,下文將以司法為場景闡釋法治思維的操作路線。
       
      (一)主張利益
       
      主張利益是利益主體依據自身的“意欲”表明需求的行為,提出利益主張的行為主體應具備利益主體資格。通常情況下,任何公民都可以主張與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相關的利益,但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利益主體僅限于部分人群,比如,專屬于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利益,男性、成年人、健康人不得享受;監護人、律師、警察、法官所擁有的與身份和職務相關的利益,其他公民不得主張。在司法活動中,公民所主張的利益應該是自己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或尚未遭受威脅或侵害的利益,比如,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獲得拆遷補償,而未獲得合法居住權或臨時居住人不屬于適格的利益主體;養老保險待遇的利益主體是退休人員而非其子女或其他親屬;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是遭受精神傷害的被侵權人或其他受害者,而不是其親屬或單位。
       
      在司法活動中主張利益實則是要求爭訟的相對方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比如,要求造謠者停止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實言論、請求離異的配偶按照離婚協議支付子女撫養費、申請城市規劃部門公開建筑規劃圖等。利益主體針對他人的行動或資源所提出的要求是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和司法裁判范圍的基礎,如若主張利益所使用的語言含糊不清、所主張的內容模棱兩可,則極易導致司法活動的方向發生偏轉,進而得出與利益主體的預估相去甚遠的裁判結果,故而在司法活動中主張利益應運用清晰的表達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另外,在司法中主張利益時,利益主體往往期待通過指揮他人行動或借助他人的資源與能力來滿足自身利益,因此,為保證信息的接收者準確理解利益主體的真實意思,主張利益的信號應直接發送至利益主體所期望的對象。
       
      (二)主張正當的利益
       
      主張正當的利益與利益正當性證明環節相對應,利益主體需要揭示利益主張中所包含的正義基因,并說明所主張的利益在全社會范圍內普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體而言,主張正當的利益要求利益主體所提出的需求和方案將私欲控制在利己但不損人的范圍內,且允許其他社會成員依據同樣的理由索要同樣的資源。在司法實踐中,公民主張不正當利益的現象層出不窮,比如,希望獲得高于拆遷補償協議約定金額的補償,要求債務人按照“利滾利”的方式支付借款利息,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訴為民事被告,并期待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開展行政和解等,上述利益主張脫離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正義基礎,特事特辦的糾紛解決方案不具有在全社會范圍內普及的可行性,因而不屬于正當的利益主張、無法轉化為權利訴求。
       
      在司法活動中主張正當的利益要求當事人的利益主張是正義的、可普遍的。以違法建筑拆除相關的行政賠償案件為例,行政機關違反程序性規定而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被判為“行政行為違法”,房屋所有人據此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屋內財產損失,并按照市場價格賠償房屋被拆除的損失。站在行政相對人的立場,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屋內財產的損毀、滅失,客觀上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由于財產利益由公民所普遍享有,故而行政相對人所提出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具有正當性。分析另一個利益主張,自建房屋的目的在于滿足個體的住房需求,但未經審批而搭建房屋的行為將擾亂城市治安和房地產市場,因此,違法建設行為不具有可普遍性,行政相對人針對房屋所提出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不滿足正當性要求。
       
      在司法活動中,當某些利益主張的正當性不甚明顯或被遮蔽時,利益主體需補強、擦亮、挖掘和放大展示利益主張中所蘊含的良善基因,剔除或轉變利益主張中所隱藏的“惡”,甚至從“惡”中挖掘出“善”的因子。以“于歡故意傷害案”為例,于歡的上訴請求中所主張的利益是保留生命、擁有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在該案中,于歡對被害人的捅刺行為造成了杜某2的死亡、嚴某和郭某1的重傷,以及程某的輕傷,觸碰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為了證明利益主張的正當性,辯護需在降低于歡的主觀惡性方面著力,并強調“認定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符合普遍價值觀和社會共識,任何人在面臨與于歡相同的處境時,為了維護人所應有的尊嚴和人格、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孝道,都會采取與其相同的行為。
       
      (三)主張明顯屬于權利的權益
       
      在利益被權威認可環節,主體明確、正當性明顯的利益被確認為權益,在法律之中,權益以“權利束”的形式存在,一項權益可以對應多種權利,享有權益的利益主體同時獲得權利主體的身份,權利主體在“權利束”中選擇一項權利并針對該項權利提出具體的要求是為權利訴求。
       
      在司法的語境中,運用法治思維解決糾紛的過程是權利主體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提出權利訴求、證明權利訴求和實現權利訴求的過程,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實現權利訴求的具體方案,訴狀中載明的事實和理由是對權利訴求的正當性的說明,爭訟各方圍繞爭議焦點提供證據、展開辯論的目的在于說服裁判者肯定己方的權利訴求、否定對方的權利訴求?梢哉f,權利主體在此權利和彼權利之間進行比較、衡量和取舍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司法活動的范圍和方向,針對相似的權利所形成的權利訴求可能生發出完全不同的訴訟請求,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之下,選擇此權利可能導致彼權利“可訴性”的喪失,因此,在司法活動中主張明顯屬于權利的權益要求權利主體在比較和衡量后做出理智而慎重的取舍。
       
      以“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為例,按照案件的基本事實,陳曉琪冒用齊玉苓的姓名參加考試、接受良好教育和獲得工作崗位,造成齊玉苓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從客觀結果上看,陳曉琪的行為導致齊玉苓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優質工作崗位的可能,但從因果關系上看,陳曉琪直接侵犯的是齊玉苓的姓名權而非受教育權,侵權行為與受教育權的減損之間的關聯并不明顯,因此,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的角度看,以姓名權為基礎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是更加經濟、高效的選擇。再如,在2021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非法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復試考試的過程中,部分考生在自建的微信群內分享復試題目,人大法學院接到舉報后進行調查、取證,確認22名考生在專業復試進行過程中向他人透露復試題目,最終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取消該22名考生一志愿復試相應科目考試成績,給予計零分處理,對此,部分考生提起“取消成績決定及行政賠償”訴訟。在該案中,考生的利益主張是恢復考試成績和獲得經濟賠償,從表面上看,與考生的利益主張相關的權益是受教育權和名譽權,然而,法學院按照考試紀律取消考生在本年、本院、本場的成績不會威脅和消減考生的受教育權,盡管取消成績決定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考生的名譽,但該決定系建立在查明的事實和公開的考試規則的基礎上,法學院不具有侵害考生名譽權的主觀故意,故而受教育權和名譽權都不是與考生的利益主張明顯相關的權利。
       
      (四)主張可以或可能歸入權利的權益
       
      權益具有流動性和包容性,一方面,權益對應多種權利,能夠在必要時流入一種權利之中并轉化為權利訴求,另一方面,權益面向法律實踐,能夠吸收與權利相關的多種利益。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權益包括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明顯屬于權利的權益能夠直接匹配至某項權利,在司法活動中被表達、被爭奪,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尚未穩定、無法與權利直接關聯的利益主張,它們或者游走在其他合法權益的邊緣,或者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的身份后無法即刻與權利相勾連,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當利益主張無法在“權利束”中尋得對應的權利時,利益主體可在利益主張與某種其他合法權益之間建立親密關系,以其他合法權益為基礎提煉權利訴求,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將利益主張轉化為權利訴求的關鍵是,證明所主張的利益擁有權利的構成要件、內涵權利背后的法律原則和立法精神。
       
      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所規定的人格權和其他人格權益為例。權利主體認為自身人格權受到侵犯,但所提出的主張明顯不屬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的范疇,在此情況下,權利主體可退至“其他人格權益”,從保護“人身自由”、“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角度出發,說明自己之主張符合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比如,在欺詐性撫養中,無撫養義務人若以一般人格權為基礎請求欺詐人返還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失費,應該說明對方的欺騙和隱瞞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和人倫道德、挫傷了自己的自尊心和人格尊嚴,并降低了自己的社會評價;或如,物業公司通過停水的方式催繳代收的水費,業主可以物業公司切斷生命之源、剝奪人類基本生存條件為由,要求其停止侵犯一般人格權,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再如,在考生訴人民大學法學院“取消成績決定及行政賠償”案中,群內可能存在部分因他人分享題目而獲益的考生,按照考場紀律和考試規則,泄漏考試題目的行為和使用被泄漏的考試題目的行為都應受到處分,而僅取消泄漏考試題目的考生成績有違公平,因此,被取消成績的考生或許可以“其他人格權益”為基礎、從人格尊嚴平等的角度提煉權利訴求。
       
      以一種簡約但不簡單的立場認識法治思維的目的在于,為法治思維尋找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義,使其易于被公民所理解和掌握。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開展平等、公開的程序而使公民直觀地、真切地與權利發生互動,為公民運用法治思維解決糾紛提供充分的空間。在司法活動中,由于訴訟主體的多元化和訴訟案件的個性化,法治思維操作路線的四個步驟可能無法在一場司法活動中全部凸顯,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技術,法治思維在司法中的實施效果除了受到社會成員習得能力的影響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裁判者職業技能的高低和社會法治環境的充分程度。
       
      《浙江社會科學》2022年第11期
      法學學術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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