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世紀的歐洲大陸風云變幻、革命迭起,隔海相望的英國本土卻沒有發生暴力革命,其憲制以一種近乎和平的方式進入現代化。19世紀的英國,其政教合一的憲制繼續歷史承襲。在各種宗教因素的推動下,政教合一的憲制出現了漸進性變化,國教憲制趨向瓦解。這種獨特的漸進性的歷史演進過程值得探究,它為我們如何管理宗教事務,處理宗教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無疑提供了絕佳范本。無疑,英國憲制的發展變化脫胎于英國宗教的歷史基因傳承。要想研究19世紀的憲制變化,就要研究19世紀宗教如何變化。從而才能弄清楚宗教格局的變化是怎樣影響英國憲制,在二者互動中探察其發展變化的歷史趨勢。
本文主要從四個部分介紹19世紀英國宗教格局變化對該國憲制的影響: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紹了19世紀英國宗教格局變化的背景。19世紀英國宗教呈現出多元化與世俗化的傾向。宗教多元化的具體呈現為破除國教憲制體制,追求平等公民權和追求平等的選舉權,政教合一的國教霸權理念地動搖。宗教世俗化則體現為國教信仰出現危機。在此信仰危機之下,國教選擇深入社會、信徒,遠離政權。宗教多元化與世俗化最終共同導致了國教憲制的瓦解,國教會逐漸失去參與政權的特殊優待地位,國教陷入政教危機之中,出現政教分離的局面。而不從國教者在19世紀卻飽受歧視。作為羅馬天主教,天主教始終有支持羅馬教皇的嫌疑,在教權的爭奪上天主教始終被排斥在政權之外。此外,反天主教運動從另一個側面也說明了英國民眾對天主教的歧視與排斥。猶太人作為宗教少數民族,因其信仰問題,始終受到英國政權的排斥,在從事各行各業時也受到歧視。他們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經濟實力的增長需要改變現狀,獲得公民權和選舉權。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紹了國教危機對政教關系的影響。為應對國教危機。國教自上而下開始變革。國教憲制遭到沖擊后,傳統客戶主教模式出現了變化,作為首相候選人的客戶主教不再間接借助首相候選人來滿足國教利益需求,新的模式是主教直接參與政權。地方上的國教神職人員則積極擴大參政渠道,通過參與縣區議會選舉以及政治布道的方式來參與政權。面對國教危機,他們認為只有積極參與政權,才能應對國教危機。本文第四章主要介紹了不從國教者對政教關系的影響。19世紀,天主教徒參與政權的早期方式是與輝格黨的結盟。1850年后,結盟終止,他們在各個黨派之間來回游走,成為借助社會公共輿論施加壓力的集團,最終推動了《天主教解放法案》!短熘鹘探夥欧ò浮芬幎宋鍡l限制性條件,保護了國教徒的既得利益,限制了天主教徒參政的權利,體現為一種不完全的宗教寬容。隨著宗教寬容的進行,猶太人逐漸積極參與政權,最典型的是猶太人羅斯柴爾德進入上議院。1858年《猶太人解放法案》確認了兩院采取不同的猶太人宣誓制度,下議院的選舉條件不再拘泥于宗教因素!蹲h會宣誓法》通過,猶太人進入議會的權利才得以最終確立。它標志著宗教寬容的進步,國教憲制的瓦解。隨著19世紀的發展,政教分離已然是成為既定的事實,宗教差異作為一種決定性的國家特征的力量正在減弱。無神論者查爾斯·布拉德勞進入了議會,無神論者們獲得了選舉權。無神論者這種被納入政權的事實表明,下議院的立法最終解除了無神論的選舉限制條件,這是徹底宗教寬容的體現,同時也是國教憲制最終瓦解的體現。本文第五章介紹了19世紀英國的宗教改革通過對教會法院權力的限制。19世紀前的教會法院有著相當大的權力,教會法院的法官由國王直接任命,負責領地中大小事務的管轄,同時缺乏明確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教會法官可以通過強制苦修和革除教籍的方式對有罪之人加以懲處。在19世紀的宗教改革后,教區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不再屬于教會法院,而由世俗的裁判機構接管。這些世俗的裁判機構運作機制更加透明,并且在裁判過程中受到來自樞密院的監督,比教會法院更能體現現代法治的原則。
本文的結論是,國教憲制的瓦解與崩潰促進了新憲制的形成和發展。19世紀英國的憲制的演化過程體現了政治運作機制的逐步規范化。其中,宗教改革為國家憲制的構成和運作過程增加了三方面的要素,即自由、民主與法治。自由要素體現為宗教的多元化和宗教寬容原則,民主要素體現為客戶主教制的瓦解,主教得以獨立參與政權,法治要素體現為教會法院的逐漸式微和世俗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