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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1、葉某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布時間: 2022/12/15日    【字體:
      作者: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  教堂保管員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2019)皖03刑終493號
       
      原公訴機關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某1,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漢族,初中文化,馬城鎮土山教堂堂委,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姚某1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執行逮捕。2019年8月7日被禹會區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葉某某(曾用名葉后成),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漢族,初中文化,馬城鎮土山教堂堂委,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被告人葉某某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執行逮捕。2019年8月7日被禹會區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韋某前,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漢族,初中文化,馬城鎮土山教堂堂委,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被告人韋某前因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執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一案,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6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姚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查明: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系土山教堂堂委,其中韋某前擔任土山教堂現金會計,負責保管教堂現金、收支票據及銀行存單等會計資料。2018年7月份,土山教堂因堂主周登貴涉嫌違規選舉,引發部分信教群眾多次到市、區上訪。同年8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和禹會區民宗局在土山教堂張貼公告稱經報請區委、區政府同意,成立區宗教、維穩、公安、鎮村、宗教團體派專人組成調查組,對該教堂換屆選舉和財物問題進行調查處置。當日,區民宗局局長李某1分別通知周某和韋某前,要求上交所保管的土山教堂的相關會計資料。周某隨即將保管的會計資料上交給李某1,韋某前與姚某1商議后答復不將土山教堂糾紛處理好拒不上交帳冊。次日,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等人商議后,將韋某前保管的除兩張共計63萬元的存單、近期收入3萬余元及后期少量明細賬外的其他會計資料交至區三自會。同年10月27日,李某1等人向韋某前下達書面告知書,要求限期將保管的會計資料上交至區民宗局,韋某前告知所保管的會計資料已交給區三自會。同年10月29日,區民宗局又向區三自會下達了限期上交土山教堂會計資料告知書。隨后,區三自會召開會議,將告知書內容告知了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等人,并征求姚某1等人的意見,姚某1等人表示不能將會計資料交給區民宗局。后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等人經商議向區民宗局遞交回復,表示周某必須將土山教堂所有帳冊、公章等交給區三自會,否則土山教堂保管員的財務賬也不上交。2018年11月5日,區民宗局將此案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姚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韋某前在其經營的輪胎店內被接公安機關抓獲。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移送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11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經偵大隊接區民宗局移交線索:土山教堂保管員韋某前等人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重大嫌疑。經審查,公安機關于當日決定立案偵查。
       
      2、歸案經過,證實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姚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韋某前在其經營的輪胎店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3、戶籍證明,證實案發時,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均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4、區三自會章程(草案),證實蚌埠市禹會區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為禹會區基督徒的愛國愛教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禹會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5、土山教堂民主管理組織成員分工表及會議記錄,證實被告人韋某前負責現金管理,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負責教會事務。
       
      6、區民宗局禹族宗[2018]4號文件,證實2018年3月20日,區民宗局向區三自會、各宗教活動場所下發關于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換屆工作的實施意見。
       
      7、舉報信,證實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等人與周某雙方互相舉報的材料。
       
      8、會議記錄,證實2018年8月3日,由陳某牧師在區三自會辦公室主持召開會議,參與人員有吳樂才、徐善屹、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周某、李某1、李志等人,由江某負責記錄,會議主要內容是核實土山教堂周某事件。
       
      9、土山教堂會計賬冊移交清單,證實2018年8月23日,土山教堂會計李某2將其保管的會計賬冊移交給李某1、魏某。
       
      10、照片,證實韋某前家屬向公安機關提交的韋某前將部分帳冊、資料交至區三自會的照片。
      11、公告,證實2018年8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和禹會區民宗局在土山教堂張貼公告,稱土山教堂因換屆引發較大爭議,在信教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尤其在市、區基督教“兩會”委派調查組介入調查后依舊沒有得到控制,信教群眾間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鑒于上述情況,報請區委、區政府同意,由區宗教、維穩、公安、鎮村、宗教團體派專人組成調查組,對該教堂換屆選舉和財物問題進行調查處置,待矛盾糾紛得到妥善處理后,再擇機開放。
       
      12、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情況說明,證實(1)區三自會是禹會區宗教團體,其業務主管部門是區民宗局和區民政局。土山教堂是宗教活動場所,其行政主管單位是區民宗局。區三自會和區土山教堂非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區三自會僅對區土山教堂進行宗教業務指導。(2)區委成立土山教堂問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統戰、政法、民宗的區委區政府負責現場和馬城鎮堂委書記任副組長,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委政法委、區社區辦、區委統戰部、區民宗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馬城鎮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此次事件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處置工作。下設治安案件、信訪處置、信眾維穩三個工作組。工作組人員包括區委統戰部李志、區民宗局李某1、李某3、魏某、余翔,區委組織部王桂平、沈培,區紀委戴薇、區社區辦張雷、區審計局符文彬、區財政局周靜、區馬城鎮陶治等。區委統戰部、區民宗局負責統籌協調、后勤保障。(3)《公告》中的調查組是指土山教堂信訪問題發生后,經區委區政府同意,決定臨時關閉教堂,成立的由區宗教、維穩、公安、鎮村、宗教團體專人組成的調查組,負責維穩、信訪處置等工作。期間曾邀請區三自會副主席、秘書長江某參加調查組,但其一直拒絕,未參與。
      13、手機短信截頻,證實2018年9月3日,李某1通過手機短信告知江某既是調查組成員又是被調查對象,并要求其與調查組見面。
       
      14、查詢存折定期賬戶信息,證實2018年9月6日,經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綜合業務系統查詢,戶名為蚌埠市禹會區土山基督教堂定期儲蓄存款單兩張,金額分別為45萬元、18萬元。安徽懷遠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行客戶對賬單顯示,戶名為蚌埠市禹會區土山基督教堂的賬戶余額7萬余元。
       
      15、告知書,證實2018年10月27日,區民宗局向被告人韋某前下達告知書,要求韋某前于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將保管的土山教堂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上交給區民宗局。2018年10月29日,區民宗局向區三自會下達告知書,稱因2018年10月27日韋某前口頭表示已經將其保管的土山教堂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上交至區三自會,要求區三自會對此予以核實確認,并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將土山教堂相關財務會計資料全部上交給區民宗局。
       
      16、回復區民宗局告知書材料,證實(1)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等人給區民宗局書寫回復,稱經土山教堂堂務組一致研究決定,周某和會計必須將土山教堂所有帳冊、公章等交給區三自會,如果不交其帳冊不全,不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審計局無法全面審核帳冊,土山教堂保管員的財務賬也不上交。(2)2018年11月1日,區三自會回復區民宗局,表示區三自召開會議將區民宗局索取土山教堂帳冊的事情告知了土山教堂六名堂委,六名堂委一致表示土山教堂并非堂委韋某前所保管的這一本賬,應當將所有帳冊(所有總賬、記賬憑證和銀行存款、包括公章、私章)一并交于三自會后交于區民宗局。
       
      17、接收證據材料清單及移交物品清單,證實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韋某前的家屬向公安機關提交土山教堂存于安徽懷遠農商業銀行兩張定期存單,金額分別為45萬元和18萬元,土山教堂于2018年6月24日-8月19日的收入合計3萬余元現金、2018年7月1日至8月19日土山教堂收入支出明細及區三自會寫給土山教堂關于接收教堂出納賬本與票據的10張收條。姚某1家屬向公安機關提交了一份關于土山教堂帳冊一事情況說明的手寫復印件。同年11月15日,公安機關將接收的兩張定期存單、土山教堂于6月24日-8月19日的收入移交至區民宗局。
       
      18、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和手機及復制光盤、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11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韋某前的手機進行采集、檢查,發現手機中含有大量涉及韋某前等人拒不交出土山教堂會計資料過程的錄音,并對手機予以扣押。
       
      19、關于區三自會上交土山教堂票據等資料的說明、移交清單,證實2018年11月21日,禹會區三自會工作人員馮恩慧、路某、孔德芳三人將土山教堂票據等資料上交禹會區民宗局。
      20、視頻光盤,證實2018年10月27日,調查組工作人員李某1等人到韋某前汽車配件店向其送達告知書的同步錄音錄像,以及同年10月29日到區三自會主席劉某家中下達告知書的同步錄音錄像。
       
      21、證人李某1、魏某證言,證實李某1、魏某分別系區民宗局局長、副局長,均是土山教堂事件聯合調查組工作人員。土山教堂現有信徒一千余人,由周某、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王某2等九名堂委負責自身的管理,主要負責人是堂主周某,教堂聘用了一位教師兼職的代賬會計李某2,韋某前擔任出納、現金保管員。2018年初,區民宗局給馬城鎮土山教堂下達了“關于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換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土山教堂按照文件規定做好換屆工作。2018年7月1日,周某組織土山教堂進行換屆選舉時沒有嚴格執行民宗局的換屆文件,造成原堂委姚某1、葉某某等人對選舉結果不滿,并于2018年7月4日寫信向區三自會和民宗局舉報周某存在篡改選舉文件、信仰、財務等三方面問題,區三自會擅自下發了罷免周某職務的文件,雙方互相舉報財務等方面的問題。隨后事件升級,禹會區組織財政、審計、民宗等部門組成調查組聯合調查。發布公告之前,有意向抽三自會的江某參加,但是她一直拒絕參加。8月23日,李某1在土山教堂內找到了周某和李某2并要求他們上交手中所有的會計資料、憑證,他們二人按照要求上交了所有資料,當李某1電話聯系韋某前時,對方在電話中表示因周某、姚某1雙方發生了糾紛,如果主管部門不把糾紛處理好,拒絕上交保管的會計資料、憑證。9月20日,聯合調查組人員李某1、魏某、符文彬、張雷等人在馬城鎮召開會議提取土山教堂相關資料,通知了周某、韋某前前來參會,并要求韋某前上交手中所有的會計憑證、賬冊,韋某前還是表示糾紛不處理好,他還是拒絕上交。之后按照上級領導要求,調查組成員李某1、魏某符文彬、陶治等人來到韋某前位于高新區國電大道的修車鋪下達了書面告知書,要求其三日內將保管的會計資料上交區民宗局,韋某前當場表示其保管的會計資料已經交至區三自會,不愿在告知書上簽字。李某1等人明確告知韋某前,賬和三自會沒有關系,讓他把賬拿回來交到民宗局。2018年10月29日,調查組人員到區三自會主席劉某家中核實,劉某說韋某前只交給她部分票據存根。調查組向其下達了書面告知書,要求三日內上交韋某前移交的所有會計資料、憑證、賬冊,劉某表示需要開會研究決定。土山教堂是區民宗局登記、管理的,并頒發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屬于宗教活動場所,區三自會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社會團體組織里的宗教團體,上級主管部門也是區民宗局。按照《民族宗教事務條例》、禹會區三自會章程、中國基督教三自會章程等,區三自會與土山教堂之間是沒有領導與被領導或上下級關系,財務上也沒有關系,區三自會只對土山教堂進行教務上指導。土山教堂堂委聯名致信給區民宗局,表示周某必須將教會的所有帳冊、公章、房產證、土地轉讓協議等交到區三自會,否則韋某前保管的財務資料拒不上交。韋某前拒絕上交帳冊根本原因就是姚某1、韋某前等人想借此要挾政府,要求政府罷免周某。李某1另證實,2018年8月3日,蚌埠市基督教協會、蚌埠市三自會為了解決土山教堂問題召開會議,由市三自會的副主席、秘書長陳某牧師召集,并通知了李某1和統戰部部長李志參加,參會人員還有周某、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禹會區三自會的劉某、江某等人。會議上宣讀了罷免周某一切職務的決定,之后由陳某牽頭現場調查姚某1等人舉報周某內容,核實土山教堂兩筆定額存單是否在賬問題。
       
      22、李志證言,證實李志任禹會區委統戰部副部長。2018年8月22日區委主要負責人召開一次針對土山教堂問題的專題會議,會議上成立了調查組。因前期區三自會和市兩會在調處教堂事件時沒有處理好,導致矛盾激化,區里才成立的調查組,當時民宗局提議讓區三自會的江某參加,但民宗局先后通過打電話、發短信息要求江某參加調查組工作,她始終沒有參加。土山教堂封堂當天,調查組就要求李某2和韋某前交賬,李某2交了,韋某前講打架的事沒有處理好,他就不交賬。讓韋某前交賬是為了審計、審查涂山教堂財務問題。
       
      23、證人陳某證言,證實陳某系市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市基督教協會(市兩會)的副主席兼秘書長。2018年7月份,市兩會收到禹會區三自會遞交關于馬城鎮土山教堂六名堂委實名舉報周某選舉舞弊的舉報信和區三自會對此事的處理意見。2018年8月3日,市兩會召開此次事件的處理會議,邀請了區民宗局局長李某1和統戰部副部長李志,參會的有吳樂才、徐善啟、禹會區三自會劉俠梅、江某、錢某、路某,土山教堂包括周某在內的八名堂委,陳某是會議主持人。陳某在會議上代表市兩會宣讀了暫停周某一切職務的決議,并臨時決定要求周某把手里的公章、財務資料暫交至禹會區三自會保管,會議沒有考慮韋某前手里賬本、會計資料的問題。市兩會與區三自會是教務、行政方面的指導關系,主管部門都是宗教局。
      24、證人周某證言,證實周某是土山教堂的負責人,教堂還有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姚德奎、王某1等九名堂委。周某從2008年開始負責土山教堂,負責經費審批,韋某前是教堂的財物保管員,所有的錢都在他那里,如果教會需要采購或者有什么支付,幾個堂委會在一起簡單議一下,因為韋某前也是堂委,基本上所有的事情他都知道,議過之后誰有空誰就去經辦,流程是直接從韋某前那里拿錢,然后再去采購,回來開個收據或類似的東西,如果沒有收據就打一白條,花不完再給韋某前,然后由其審批一下,其不經手采購,一般會安排姚某1、韋某前、葉某某他們三人去采購。其感覺教會的賬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包括所有去采購、支付的經辦人,甚至堂委、經辦人會拿自己的錢來墊到教會里,所有人都講奉獻。教會還剩多少現金其搞不清楚,教會的賬上還剩70多萬元。教堂沒有財務章,其保管的只有公章和個人私章,平時取錢時其把公章和個人私章交給現金保管員,現金保管員拿存單和支票去取錢。因為換屆選舉之后,姚某1他們說其貪污幾十萬,其讓韋某前、李某2向全體信徒公布帳冊,會計李某2公布了教會還有不到70萬元,保管員韋某前不愿意說錢在哪,信徒不同意打的110,派出所出警之后去銀行打的對賬單,對賬單顯示金額和會計公布的一樣。
      25、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李某2是信徒也是土山教堂的兼職會計,主要記錄教堂的總賬。韋某前是教堂現金保管員,他做的是現金賬及流水賬,教堂的現金、銀行存單、會計記賬本等都是韋某前保管的,每個月李某2與韋某前對一次賬。其從2014年上半年開始在教堂記賬,教學采購物品一般都是姚某1、韋某前、葉某某等人,經辦人會先去韋某前那里拿錢,買過之后把剩的錢和收據或發票交給韋某前,韋某前記賬,到月底他會把這些單據、帳冊以及教堂的收入交給其,其再做賬。2018年8月份左右,應區民宗局要求,李某2將手中所有賬、條子等交給了區民宗局。
       
      26、證人韋某證言,證實其父親韋某前是土山教堂出納、現金保管員,平時會把教會的收入、帳冊等存放在家中的保險柜里,F在保險柜里有2018年6月24日到8月19日的收入、單據、兩張18萬元和45萬元的銀行存單及區三自會寫給土山教堂的收條。
       
      27、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王某1是土山教堂堂委。教堂被封堂的第二天,姚某1打電話讓其到韋某前家商量政府要求上交教會帳冊的事情。王某1和姚某1、韋某前、葉某某、孫某、姚德奎一起商量認為周某違規選舉,政府處理不公,不能把帳冊交到政府,怕政府包庇周某,就一致決定將賬交到區三自會。之后其和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一起把帳冊交給了區三自會。后來記不清什么時間了,葉某某給其電話講政府又來要賬,讓其到韋某前家商量,不是姚某1就是葉某某講政府包庇周某,如果周某不把公章、帳冊等交到區三自會,我們還是不能把賬交給政府,并問其他人是否同意。其他人表示同意,并在他們寫好的一封信上簽了字。其和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一起開車把信送到區民宗局李局長辦公室,不是姚某1就是葉某某跟李局長說,如果周某不交出公章,土山教堂的賬還是不交,李局長也沒有說什么。
      28、證人劉某證言,證實劉某是禹會區三自會主席,周某是副主席、江某是秘書,三自會的主管部門是宗教局,主要負責傳達宗教局的文件、精神,不管理教堂。2018年8月初,因土山教堂堂主周某違規選舉,與其他幾個堂委發生矛盾,禹會區宗教局、三自會及土山教堂堂委在三自會開會研究處理周某的事情,后來大家同意罷免周某并要求其交出公章、會議記錄等,周某不同意申請復議,復議被駁回,這件事情引起了土山教堂信徒的沖突。8月24日,姚某1給劉某打電話講區民宗局要求上交帳冊,他問過市三自會了,市三自會說這個賬可以先交到區三自會封存,有公安局經偵隊來調,就交給公安局。后區三自會開會研究了此事并形成一致意見,土山教堂的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王某1、孫某、姚德奎幾個堂委一起把土山教堂每個星期的收入單據、支出單據、流水賬等交到了區三自會。韋某前等人到區三自會交賬時,韋某前老婆對其講帶的錢和存折要交給三自會,其表示錢和存折不收,韋某前也在場。10月30日,區民宗局李局長、馬城鎮的陶書記等人找劉某要土山教堂的賬,并下了一份告知書,問其土山教堂的賬是不是交到區三自會了,并要求上交土山教堂的帳冊,其說交來了,但其當不了家,得開個常委會研究一下。當天晚上,其打電話給江某,并把宗教局的告知書通過微信拍照發給她,她通知其他常委第二天開會研究。次日,區三自會常委開會研究此事,并把韋某前喊來,問他怎么處理,賬到底交不交,好像姚某1、葉某某、王某1也來了,韋某前講他們幾個堂委研究過了,這個賬肯定不交,除非周某也把帳冊、公章交到區三自會。區三自會經開會研究,給區民宗局寫了回函,回函上第六條是韋某前要求寫的。不把土山教堂的賬交給區民宗局不是區三自會的意思,是韋某前、姚某1、葉某某、王某1四人不讓交的。區三自會只有保管義務,具體交不交是土山教堂堂委的事,區三自會尊重他們的意見,所以會議最后商定不交給民宗局。
       
      29、證人路某證言,證實路某是區三自區現金保管員、常委。2018年8月份的一天,區三自會秘書江某在區三自會微信群里發通知去開會,開完會后其和江某、馮恩惠清點了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王某1、孫某、姚德奎幾個土山教堂堂委送來的土山教堂帳冊,大概就近二三年的帳冊,賬本比較多,有每個星期的流水賬、收入支出賬、收入、支出憑證等,最后其負責放在三自會保險箱里了。土山教堂堂委送來的沒有現金也沒有大額存單,只有賬本。后來區三自會召開會議研究土山教堂帳冊的事情,韋某前也在,錢某就拿出“回復禹會區民宗局告知書”讀給大家聽,幾個常委都表態說沒有意見,期間韋某前出去了一趟打電話給姚某1等人,之后姚某1、葉某某、王某1也來了,不是姚某1就是葉某某講他們再去民宗局一趟,如果周某不交出公章、帳冊,他們還是不交。后來劉某讓其和馮恩惠把土山教堂移交的帳冊交給李某1了。
       
      30、證人錢某證言,證實錢某是區三自會常委。2018年10月31日晚上,錢某接到區三自會主席劉某電話稱區民宗局要求上交土山教堂的帳冊,隨后江某也打電話通知其次日去開會,并讓其先寫個情況說明,當晚其在家寫了一個“關于土山教堂帳冊一事情況說明”。次日,區三自會召開會議研究此事,劉某把民宗局的告知書給錢某看,其看后就說這是塊燙手山芋,趕緊交了算了,劉某沒有表態,就詢問大家,大家也沒有說交也沒有說不交,韋某前當時表態如果周某不把賬交到區三自會,他不允許把他們的帳冊交到區民宗局,并講這是他們六名堂委研究決定的。隨后,土山教堂其他三個堂委也來到現場,劉某征求他們意見,他們也表示周某不把帳冊交到區三自會,他們不能把賬交到區民宗局。劉某把錢某寫的材料讀給大家聽,并讓江某打印出來,江某加了個第六條,所有人都沒有意見,都簽字了。
       
      31、證人孫某證言,證實孫某是土山教堂堂委。因教堂長老周某違規選舉,教堂發生矛盾,政府介入調查。某天,其路過韋某前家聽講政府來要教堂帳冊,其實賬已經交到區三自會了,當時其也去了,其想不起來是葉某某還是姚某1給其打電話讓堂委都去,上交的是每個月的收入、支出賬,區三自會沒有收現金,韋某前手里還有什么賬其不清楚。后來,不是姚某1就是葉某某通知孫某到韋某前家商量賬的事情,姚某1堅持把賬放在三自會,不能交到區里,葉某某、韋某前和姚某1的意見一致,其和王某1、姚德奎都沒有說什么就同意了。接著,葉某某宣讀一張紙上的內容,大致就是如果周某不把帳冊交到區三自會,韋某前保管的賬也不交到區政府,之后大家都在紙上簽字了。不上交帳冊主要就是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的意思,他們三人在六個堂委中能拿意見。
       
      32、證人江某證言,證實江某原任禹會區三自會副主席、秘書長,現任禹會區馬城教堂負責人。2018年7月份,因周某違規選舉,姚某1、韋某前、葉某某等堂委舉報周某,發生糾紛。2018年8月3日,市基督教協會、市三自會副主席、秘書長陳某牧師主持在區三自會召開會議,江某負責記錄,參與的人有土山教堂全部堂委、劉某、市兩會吳樂才、徐善屹、李某1、李志等人,會議主要是研究核實舉報問題及糾紛,會議研究結果是把土山教堂所有的賬冊交至區三自會,由區三自會交到區民宗局。區民宗局給區三自會下函后,區三自會即召開會議研究,征求土山教堂幾個堂委的意見,研究結果是等周某的賬交來后,統一交到區民宗局。土山教堂向區三自會移交了現金收據存根,其他的沒有注意看,來交賬的人有韋某前、姚某1,其他人記不清了,收賬的人有其和路某、劉某、王媛媛、陳紅海,其只負責傳達,檢查、驗收的是路某、王媛媛,沒有看到有現金,有沒有大額存單其搞不清楚。韋某前等人被公安機關羈押之前還是之后,劉某安排路某和馮恩惠把土山教堂的所有帳冊都交到區里了。區調查組成立時,民宗局的副局長李某3電話通知其參加調查工作,因為周某被停職由其暫時負責土山教堂的講道,其第一天講道就被信徒圍攻,所以其就明確告知李某3不參加調查組,李某3請示領導后講統戰部領導同意其不參加調查組了。
       
      33、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其原系禹會區民宗局科員。土山教堂因選舉問題導致周某和姚某1、韋某前等人一方發生矛盾,民宗局出面化解矛盾,后因矛盾升級,區統戰部決定成立以統戰部門主要領導為組長的調查組,副組長是政協副主席梅順,成員有統戰部、區紀委、組織部等部門人員,當時李某1還是梅順講調查組讓區三自會抽人參加也合適。后來調查組讓其通知江某參于調查,其兩次打電話給她,她都明確表示拒絕參加。其和領導都很生氣就沒再聯系過她,也沒有讓宗教組織成員參加調查組。調查組通過調查發現,區三自會劉某、江某和姚某1一方有利益關系,都和周某有沖突,種種跡像表示區三自會偏向姚某1一方。后調查組就沒有通過三自會化解矛盾。
       
      34、被告人姚某1的供述,證實姚某1、韋某前是馬城鎮土山教堂堂委,韋某前是出納、現金保管員,保存的賬冊有流水賬、收入、支出存單、大額存單,還有一些現金收入。2018年7月1日,周某主持土山教堂選舉時違規操作,姚某1和葉某某對選舉結果不滿意,擔心傷害教會、信徒的利益。十天后,姚某1與葉某某、韋某前等人商議后寫舉報信向區民宗局舉報周某。區民宗局稱選舉不符合程序,需重新選舉,但沒有處理周某,其和葉某某、韋某前都不同意。后來信徒在教會里發生了糾紛,禹會區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2018年8月23日晚上,土山教堂被封堂,姚某1在韋某前位于國電大道的輪胎店里,韋某前接到區民宗局李某1局長的電話,其聽到是交賬的事情,韋某前把電話拿開問其怎么辦,其具體說什么記不清了,反正就是跟韋某前說這個賬絕對不能交,韋某前便按照其的意思跟李某1說這個賬不交。次日,經姚某1聯系,韋某前將賬冊交到區三自會,其中大額存單和7月1日之后的收入還在韋某前手里,存單交過去有點不放心,其是后來聽韋某前講的。9月20日,調查組的人通知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等所有堂委在馬城鎮政府開會,會上要求姚某1等人跟著調查組一起去土山教堂開堂取證,其和葉某某、韋某前都表示不去。10月底一天,調查組的李某1等人到韋某前的輪胎店里向韋某前送達了一份告知書,韋某前便打電話向姚某1告知了此事,姚某1讓韋某前告訴調查組的人教會的賬現在在區三自會,可以找區三自會要。當天晚上在韋某前家,姚某1看了告知書內容,后聯系葉某某一起到韋某前家商量對策,大家一致同意寫一封信給民宗局,表示如果周某不交出所有帳冊、公章、會議記錄等,韋某前也不交賬,而且所有的帳冊要交到區三自會。姚某1和葉某某、韋某前將信寫好后,三人簽字按印,又分別通知姚德奎、王某1、孫某簽字按印。第二天,民宗局又給區三自會下了書面告知書,劉某接到通知書后征求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意見,并表示如果愿意交就把賬冊交到民宗局,如果不愿意交,你們自己去跟民宗局解釋,放到她們那里,她們也擔不住這個擔子。姚某1等人當場一致表示賬肯定不能交,并要求區三自會給民宗局寫一封回函,把姚某1等人的意見寫上去。之后其和葉某某、韋某前一起將之前寫好的信交給了李某1,并和李某1談了一次,還是想通過民宗局讓周某把公章、帳冊、房產證等都交出來,否則拒絕交賬。不讓韋某前交賬主要主意就是其和葉某某在一起商量的,王某1也知道這件事,原因主要是感覺區民宗局包庇周某,想迫使周某把帳冊、公章、房產證等資料交到區三自會,把他攆走。
       
      35、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證實葉某某乳名葉后成,是土山教堂堂委,其寫字、簽名都使用葉后成。土山教堂堂主是周某,堂委還有姚某1、韋某前、王某1、孫某、姚德奎,韋某前是出納、現金保管員。土山教堂的帳冊、流水賬等會計資料全部都是韋某前保管的。2018年8月23日,區民宗局局長李某1打電話給韋某前要求上交保管的賬本。次日,六名堂委在韋某前家經商量一致決定把賬本等資料交到區三自會。交賬回去的路上,其聽韋某前講大額存單和現金,區三自會沒有收。10月底,區民宗局又找韋某前要賬本,韋某前沒交,家里人還跟宗教局的鬧了起來。后幾個堂委經商量一致決定,寫一封信給宗教局,意思就是如果周某不把帳冊、公章等交到區三自會,韋某前也不向民宗局上交帳冊。信是韋某前按照大家的意思寫的,大家都簽了字,按了手印。第二天,區三自會找韋某前說帳冊的事情,后其和姚某1、王某1一起去了區三自會,說了什么記不清,其和姚某1、韋某前等人又把信送給了民宗局李局長。拒絕上交的原因是因感覺區民宗局對周某違規選舉處理不公,擔心宗教局袒護周某。
       
      36、被告人韋某前的供述,證實土山教堂堂主是周某,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王某2、孫某、姚德奎是堂委,韋某前還是出納、現金保管員,保管教堂現金日記賬、大額存單及每星期收入等。2018年7月1日,周某組織土山教堂換屆選舉,因為姚某1、葉某某對選舉結果不滿,姚某1、葉某某組織其和王某2、孫某聯名寫信舉報周某,禹會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介入調查。2018年8月23日晚上,區民宗局一個自稱局長的人給其打電話,要求上交保管的賬本和存單等,其把電話拿開問現場的姚某1賬交不交,姚某1說上次教堂信徒因為選舉的事情發生糾紛,政府還沒處理完,這個賬不交,其按照姚某1講的意思跟對方講了。次日,經姚某1提議,韋某前和姚某1、葉某某、王某1一起把現金日記賬、收入存單交給區三自會主席劉某拍照、封存,因劉某和江某表示不收現金,但是現金又要和收入憑證對上,所以還有兩張共計63萬元的大額存單、7萬元的存折、2018年6月底至8月12日的現金收入及收支憑證在韋某前手里。這60多萬元是教會近10年的收入結余,如果要取錢,其提供存單,需找周某要教會的公章和他個人的私章,就可以取錢。教會的財務支出、花銷都是要堂委開會,經過周某同意,一般大的采購,主要是姚某1和葉某某提議,征詢其他堂委意見,大家都同意了周某基本上就同意,不同意就重新商量。2018年10月27日,區民宗局局長李某1、馬城鎮政法委書記等5人到韋某前輪胎店里送了一份告知書,要求三日之內上交手中的帳冊,其看了告知書之后打電話給姚某1說調查組的人又來要賬了,問他交不交,姚某1說賬不能交。韋某前便跟調查組的人說賬已經交給區三自會主席劉某了,后來其老婆和調查組的人發生了爭吵。當天,韋某前有點害怕就打電話通知姚某1、葉某某到其的輪胎店里商議此事,他倆提議堂委聯名給區民宗局寫封信,要求周某必須把賬、公章等交到區三自會,否則拒絕交賬,韋某前按照他倆的意思寫了一封信,他倆電話聯系了王某1、孫某到葉某某家簽了字、按了手印,又拿著信找姚德奎簽字。江某通知韋某前到區三自會,劉某講這個賬要交,區民宗局已經給區三自會下告知書了,三自會也沒有權利保管,還說要么交上去,要么就拿回去。韋某前便通知姚某1、葉某某,他倆帶著王某1一起到區三自會,姚某1到后跟劉某說這個賬不能交,六個堂委已經寫好信準備去見區民宗局李局長。拒不交賬是主要是姚某1和葉某某的意見,原因是感覺調查組偏袒周某,交給區三自會是不想交給政府,怕政府找麻煩。
       
      原判認為: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明知是依法應當保存的相關會計憑證、賬簿,拒不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且涉案金額在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在共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案發后,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前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開庭審理時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姚某1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葉某某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韋某前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姚某1上訴稱:1.區三自會是教堂的上級部門,將賬冊交與區三自會后,教堂教委沒有處置權;2.一審認定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人葉某某、韋某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屬實,上訴人不負責保管賬冊,應當屬于從犯。請求二審改判無罪。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法院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案綜合評判如下:
       
      經查,根據公告、告知書、回復告知書等書證、視頻光盤、證人李某1、魏某、劉某、江某、王某2等人證言及三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韋某前作為土山教堂的現金會計,負責保管教堂現金、收支票據及銀行存單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在接到主管部門要求上交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通知后,經與土山教堂堂委姚某1、葉某某商議,將所保管的部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交給區三自會保管,且三人在主管部門下達限期交出告知書及區三自會征求其意見時,仍表示拒不交出,并以此書面回復主管部門。三人的上述行為可以看出,區三自會并不能處置賬冊,更證實了區三自會不是其上級部門的事實。綜合全案證據,三人實施的所有行為都是其共同商議的結果,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上訴人姚某1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被告人姚某1、原審被告人葉某某、韋某前明知是依法應當保存的相關會計憑證、賬簿,拒不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且涉案金額在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在共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案發后,姚某1、葉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韋某前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一審開庭審理時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姚某1、葉某某、韋某前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青
      審判員  饒鋼
      審判員  秦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帥
      書記員陸敏婕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轉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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