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第二款 除依照聯邦法律規定的范圍,與公共利益部門主要是教育、救濟和醫療部門合作外;規定宗教信仰或教堂,補貼神職人員,阻撓神職人員的活動或同他們或其代表保持從屬關系或結盟關系;
第十九條 禁止聯邦、州、聯邦區和市:
......
第三款 設立下列稅收:
(2)任何宗教信仰的圣堂;
第三十條
制定內部的規章,決定組織、警衛和服務職位的配備的權力,屬于參眾兩院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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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批準發表有攻擊全國性機構,宣揚戰爭、宣傳顛覆政治或社會秩序、宣揚種族、宗教或階級偏見,捏造損害榮譽的罪行或 有挑動任何性質的罪惡的嘗試的言論。
第一百四十九條
為保證當事人廣泛的自衛權,其政治權利被剝奪或被中止應予以公布。
(2)基于宗教、哲學或政治信仰,拒絕普通巳西人應盡的責任或服務;
第一百五三十條
第一款 不分性別、種族、工作、宗教信仰和政治態度,人人法律面前平等,法律懲罰種族偏見。
第五款 觀念意識完全自由,信徒的宗教信仰活動只要不與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習俗相對立,即應得到保證。
第六款 任何人的任何權利不因宗教信仰或哲學及政治信念而被剝奪,除非它被用來逃避所有人都須承擔的合法義務,在此情況下。法律可決定剝奪與其表白的信念相對立的權利。
第八款 除每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在娛樂和公開表演中所犯的越軌行為負責外,思想、政治或哲學見解可以自由表達,以及提供信息不受檢查。通信權利受到保護,出版書刊、報紙和期刊無須當局許可。戰爭、擾亂公共秩序的宣傳或宗教、種族或階級偏見的宣傳,以及與道德及良好習俗背道而馳的出版物和放肄行為都將是不可以容忍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款 結婚為世俗的,婚禮的舉行是免費的,如果考慮到法定婚姻存在障礙和法律的失效,應婚事主持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要求,可在公共登記處登記后,舉行宗教儀式,在此情況下,與世俗婚姻相同。
第三款 舉行宗教婚禮儀式,雖未履行上一項所述之手續,但如果應夫婦雙方要求,在有資格的當局預先授予職權的公共登記處登記,仍具有民事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三款 教育的立法將遵循下述原則和標準:
(5)自愿人學的宗教教育將實行初等和高等學校官辦全日制。
選自《國外宗教法規匯編》(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研究中心 編)